(一)与孩子其他监护人协商。若孩子存在生父或生母,可要求其承担抚养责任。
(二)让有抚养意愿和能力的亲属抚养。经法定程序后,可由亲属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
(三)进行送养。送养人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送养人需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应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法定条件,且送养要遵循自愿原则,保障孩子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