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挪用资金40万的情况,应尽快归还挪用资金,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这有助于从轻处罚。
(二)可以主动向单位坦白,争取单位的谅解,出具谅解书,在量刑时可能会被考虑。
(三)收集自身挪用资金时不存在主观恶意、挪用资金用于紧急情况等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在法庭上合理为自己辩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