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需明确不同情形下除斥期间的时长。重大误解的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受胁迫的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都可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要及时关注撤销事由,一旦知晓,应尽快评估是否行使撤销权,避免因除斥期间经过而丧失权利。
(三)保留好与撤销事由相关的证据,以便在行使撤销权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