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两周岁以下子女,若女方存在患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不宜抚养情形,男方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女方不照顾孩子的记录等,向法院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男方要展示自身良好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提供稳定收入证明、优质居住环境证明等。若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要提供相应医学证明。同时收集女方有不良嗜好、不宜抚养子女的证据。
(三)对于八周岁以上子女,男方要与孩子良好沟通,让孩子表达愿意随自己生活的真实意愿,可让孩子在法庭上表达想法或提供书面表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