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流程操作,对符合患有严重疾病等条件的罪犯,由指定医院诊断开具证明文件后,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并报相关机关批准,不受家属是否同意的影响。
(二)若家属因误解不同意,执行机关安排专业人员向家属详细解释保外就医的规定、目的和意义,如保外就医是为了保障罪犯基本医疗权益等,消除家属顾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