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现员工挪用资金28万以上的情况,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财务账目、资金流向记录等,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调查。
(二)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28万以上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其相关职务,封存相关账目资料,向监察机关举报。
(三)单位可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财务监管和审计,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预防此类犯罪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