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父母有抚养能力且愿意抚养孩子时,其他人不能随意主张抚养孩子,应尊重父母的抚养权。
(二)当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按顺序可担任监护人抚养孩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才可以抚养孩子。
(四)父母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委托他人代为抚养孩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