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接到不起诉决定后,被取保候审人可主动联系执行机关,询问解除取保候审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二)执行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确保解除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时,可向执行机关申请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在取保候审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