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决定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前,双方需慎重考虑,确保是经过深思熟虑,避免在冷静期内随意反悔。
(二)在冷静期内,双方可以进一步沟通协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确保达成的协议公平合理且双方都能接受。
(三)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应提前做好准备,安排好时间,准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