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使用伪造、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作废的信用卡,不冒用他人信用卡,不实施拾得、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等行为,防止诈骗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
(二)合理使用信用卡,避免恶意透支。不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若收到银行催收,应及时还款,避免在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使透支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