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相关材料,夫妻双方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二)在冷静期内,双方都要慎重考虑离婚决定,避免冲动行事。若一方反悔,可在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务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错过这个时间需重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