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中标单位不想继续履行中标项目,应先与招标人积极沟通,说明情况,争取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二)若已构成违约,要及时核算招标人的损失,主动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对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的部分进行赔偿。
(三)在与招标人沟通及处理赔偿事宜过程中,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沟通记录、赔偿凭证等,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