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规定时间内准备起诉:收到商标无效决定或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准备好起诉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状要写清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二)整理证据材料:收集能证明商标不应被宣告无效的相关证据,像商标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等。
(三)参与庭审:法院受理后会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双方。庭审时原告陈述起诉理由,被告答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上诉: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