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追偿权纠纷管辖有多种情况,一般按“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合同纠纷引发的追偿权纠纷可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提起的追偿权纠纷有特定管辖法院。
法律解析:
在追偿权纠纷中,“原告就被告”是基础管辖原则,方便法院调查取证和被告参加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以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更符合实际情况。对于合同纠纷引发的追偿权纠纷,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这给予了当事人一定自主选择权,但要遵循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考虑了保险标的物的因素,便于案件审理。海难救助费用、共同海损纠纷的管辖规定则是基于相关行为发生地和船舶到达地等实际情况。如果遇到追偿权纠纷管辖方面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正确选择管辖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