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准备:明确有管辖权的法院,准备好起诉状,收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财产状况等相关证据。
(二)参与调解: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如实表达自身意愿和诉求。
(三)证明感情破裂:收集能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情形的证据,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等相关证据。
(四)二次起诉:若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分居满一年后可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