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一方在离婚时可直接请求返还彩礼,需准备能证明未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分居证明等。
(二)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也可请求返还,要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如低保证明等。
(三)已共同生活多年通常不支持退还,但因给付彩礼造成给付方家庭巨额债务、生活严重困境的,可收集债务凭证、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向法院说明情况,由法院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