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黄金首饰的有效价格证明,可直接依据该证明来认定其价值。
(二)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三)流通领域的黄金首饰,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算;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中等价格算。
(四)生产领域的黄金首饰,成品按流通领域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五)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的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