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之前签了离婚协议但未办离婚登记,想解除婚姻关系,需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对于之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后续离婚时可参考,但不一定会完全按照原协议执行,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三)若签协议后办了离婚登记,但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尽快向法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类推适用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离婚协议条款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