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不同情形下的审查时间: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决定是否批捕;若未被拘留,15日内决定,重大、复杂案件最长不超20日。
(二)依据审查结果处理:检察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就批准,不符合则不批准。
(三)公安机关执行与反馈:公安机关要立即执行检察院的决定,并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三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对于不需要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