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刑法条文第350条规定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将刑法第350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现在是以情节来定,并且量刑幅度与原来有很大区别。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法释〔2016〕8号对其中的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都仍然主要是以数量来定。根据《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 (二)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即是十千克以上五十千克以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五十千克以上】
以上就是关于易制毒化学品刑事处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