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签订离婚协议后不想让其生效,在未申请离婚登记时可不申请;已申请的,在冷静期内可撤回申请,或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不共同去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若想让离婚协议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完成离婚登记,之后需按协议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离婚登记处理表》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