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身份关系诉讼,当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时,可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二)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此时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同纠纷中,若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可在该地起诉。
(四)保险合同纠纷里,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也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