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决定协议离婚,要提前准备好相关证件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等,避免因材料不全耽误申请。
(二)在冷静期内,双方可充分沟通思考,若决定继续离婚,要记好冷静期届满时间,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及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三)若冷静期内一方反悔,要按照规定持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