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即是否存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情况。
(二)核查是否达到相应数额标准,不同情形有不同数额划分,如使用伪造等信用卡诈骗活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为数额较大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第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