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这是其法定先行垫付义务。
(二)若肇事方有商业三者险,与保险公司协商在商业险范围内预支部分费用。
(三)若上述途径无法解决,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四)与肇事方沟通要求先行支付医疗费用,若拒绝,通过交警部门协调责令其支付。
(五)情况紧急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由法院裁定肇事方先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六)保留好所有医疗票据和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