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第一顺位继承人中的父母不在,有健在的配偶和子女时,按一般均等原则分配遗产。同时要考虑特殊情况,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对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不分或少分。
(二)若没有配偶、子女,也不存在代位继承情形,遗产由第二顺位继承人,也就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