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中,若机动车有交强险,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无过错赔偿,即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若机动车有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和责任比例赔;若没有商业三者险,机动车一方承担约30%。
(二)双方都是非机动车,有相关非机动车保险的,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如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依责任划分和合同条款理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