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权利人能明确计算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就以该实际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像商品销量减少的利润损失)作为赔偿数额。
(二)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通过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赔偿数额,即其销售侵权商品的全部利润。
(三)若前两者都难以确定,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许可使用费的1-5倍范围内确定。
(四)若以上方法都无法确定赔偿数额,法院会依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