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申请破产后,应先对公司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并用以清偿债务。
(二)当公司全部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后,要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三)接着按以下顺序清偿:支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等费用;缴纳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规定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偿还普通破产债权。
(四)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比例分配。
(五)完成清偿程序,未清偿债务消灭,一般股东不用以个人财产偿还(特殊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