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件因案情复杂、重大,经多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仍未办结,此为合法延长期限,可耐心等待。
(二)若案件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检察院会及时审查,情况属实则责令相关人员依法处理。
(三)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反映,要求监督纠正。
(四)当事人可向监察委反映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推动案件依法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