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信诈骗涉案金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计算,涵盖被害人直接交付及转账支付款项,作案成本不扣除。所以在计算涉案金额时,要准确统计被害人实际损失,不用考虑行为人实施诈骗的成本。
(二)多次实施电信诈骗且未经处理的,涉案金额累计计算。这要求司法机关对嫌疑人的多次诈骗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将各次诈骗金额相加得出总涉案金额。
(三)当整体诈骗数额难以准确查清,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时,结合查证属实的被害人被骗金额综合认定,同时考虑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电话次数等情节。相关人员在认定时要多方面收集证据,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对数量的计算,根据查获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