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遗产继承时,若各继承人情况正常,可按照平均份额分配遗产。首先要确定遗产范围,然后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进行平均划分。
(二)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应在分配遗产时主动给予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
(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与其他继承人协商,争取适当多分遗产。
(四)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让其少分或不分遗产。
(五)各继承人可自行协商遗产分配方式,达成不均等分配的一致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