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3000元以上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应主动全部归还财物。这能体现悔罪态度,为从轻处罚创造条件。
(二)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且情节轻微,可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表明悔罪表现,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三)若仍需判刑,在庭审中可向法院强调退赃、悔罪等情节,请求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里虽未直接提及退赃,但退赃作为悔罪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可参照此条精神在量刑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