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法院未安排审理,因简易程序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为六个月,超期未安排时,可联系法院询问进度并督促。
(二)若因证据不足等自身原因致未审,需尽快补充完善证据,重新提交给法院。
(三)若法院认为诉求不属于受案范围而未审,可要求其作出书面裁定,对裁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