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卡人应合理使用信用卡,避免过度消费导致可能的恶意透支情况。在消费前要对自身还款能力有清晰认知,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
(二)若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要及时查看并积极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尽快还款,避免经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三)若已出现透支情况,可与发卡银行协商还款方案,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还款安排,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前款所称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