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般轻伤害案件中,若被拘留人需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检察院7日内决定,当事人及家属要关注这10日期限内的进展。
(二)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延长1至4日,共14日,在此期间要留意案件动态。
(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37日,若超过此期限未逮捕,可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