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重新鉴定或评估。若对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由司法机关委托有资质机构重新认定价格,其结果作为认定涉案金额的重要依据。
(二)收集相关证据。当事人自行收集购物发票、交易记录、物品折旧证明等能证明涉案金额的证据,提交给司法机关,影响涉案金额认定。
(三)在庭审中进行辩论。法庭审理阶段,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就涉案金额充分发表意见,对鉴定意见等证据质证,阐述观点和理由供法庭参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