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牢记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第三人侵害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时效。
(二)关注特殊时效: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法院通常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若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法院申请。
(三)注意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会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四)利用时效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会使时效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可合理利用这些情形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