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子方面:应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经济能力,避免出现虐待、严重疾病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积极履行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为孩子创造稳定的成长环境。
(二)婆婆方面:若认为儿子不适宜抚养孩子,要收集儿子不具备抚养条件的证据,如儿子有不良嗜好、经济困难等。同时准备好证明自己有能力抚养孩子,能提供良好成长环境的材料,通过诉讼途径争取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