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确未共同生活,收集未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如分居证明等,在离婚时可请求返还彩礼。
(二)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准备好能证明生活困难的材料,像收入证明、债务证明等,以此为依据在离婚时主张返还彩礼。
(三)若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一般彩礼不予退还,但可以收集结婚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及用途等方面的证据,以便在可能的纠纷中应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