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生父在世,抚养权归生父,由生父承担抚养责任,同时继母与继子女拟制血亲关系或因抚养关系结束消除。
(二)生父去世,继母无抚养意愿,有负担能力的近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承担抚养责任。
(三)近亲属均无抚养能力,通过民政部门将孩子送往儿童福利机构。
(四)继母因突发重大困难暂时无法抚养,与孩子生父或其他近亲属协商临时抚养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