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能明确被侵权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如利润减少、市场份额下降等,以该实际损失作为赔偿数额。
(二)当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按照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或服务所获利润来确定赔偿数额。
(三)若前两种方式都不可行,参照独家代理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四)对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在上述确定数额基础上,可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五)若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和许可使用费都难以明确,法院会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此规定虽针对人身权益,但对于财产权益侵权赔偿数额确定原则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