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遗赠权的接受,《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 弃受遗赠。”因此,从接受遗赠的方式上看,接受遗赠和接受继承是不一样的。对于遗赠而言,接受需明示;而对于继承而言,放弃需明示。
司法实践中,对于“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规定有不同理解。一种理解是,应当以遗赠人知道立遗嘱人立遗嘱指定其接受遗赠时的时间为期限的起算点;另一种理解是,应当以受遗赠人知道遗嘱人死亡而继承实际开始的时间为期限的起算点。
本律师认为,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间应当以受遗赠人知道遗嘱人死亡而继承实际开始的时间为期限的起算点。遗嘱人立下包含有指定受遗赠人的遗嘱以后,仍可能生存很长的时间。这时,即使受遗赠人知道了他可按遗嘱接受遗赠并作出同意接受遗赠的表示,也是不会发生法律效果的。只要遗嘱人不死亡,不论过多长时间,受遗赠人仍旧不能实际获得遗赠财产。而且,受遗赠人还可能先于遗赠人死亡。因此,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况且,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假如受遗赠人作出了同意接受遗赠的表示后,遗嘱人是否就不能再通过撤销或者变更遗嘱而取消原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呢?答案显然是遗嘱人仍有权取消原遗嘱中受遗赠人获得自己遗产的权利。这是因为立遗嘱处分自己个人的财产,是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而且,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并不能发生任何法律效力。遗嘱人是否撤销或者变更遗嘱,不需要取得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