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若实际销售侵权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若产品未销售,按标价计算;若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价格,就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二)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为行为人侵犯著作权行为获得的实际利润。
(三)多次实施侵权行为且未经处理,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要累计计算。
(四)在认定数额时,应结合交易记录、财务凭证等证据来确保准确。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