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婚前全款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房产为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给另一方。
(二)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双方可先友好协商房子的处理方式;若协商不成,保留好婚后共同还贷的记录,法院通常会将房子判给产权登记方,另一方会得到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
(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保存好各自的出资凭证,按出资比例分配;登记在双方名下,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可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