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般情况下,有数位代位继承人时,应平均分配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若代位继承人中有人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适当多分遗产。
(三)代位继承人中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