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自身主体资格,判断自己是否为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二)把握时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三)向作出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四)等待法院审查,若符合条件会予以受理,审理一般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五)若诉讼请求成立,可促使法院改变或撤销原裁判、调解书内容错误部分;若不成立则会被驳回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