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在哺乳期离婚时,若无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况,可积极争取孩子抚养权,收集自身能为孩子提供良好成长环境的证据,如稳定的收入、居住条件等。
(二)若女方存在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法定情形,男方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女方的疾病诊断证明、女方不尽抚养义务的相关材料等,向法院争取孩子抚养权。
(三)父母双方可就孩子抚养权进行协商,达成由父亲直接抚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协议,然后请求法院支持该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