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及时行使权利,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尽快收集证据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避免因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导致丧失胜诉权。
(二)留意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若出现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情况,要保存好相关证据,保障重新计算的时效权益。
(三)若涉及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或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等,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应积极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