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起诉时法院不受理,因诉讼未进入正式审理程序,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退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二)立案后若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不应由法院受理,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可要求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第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可要求第一审法院退还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